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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有底线 违规损失要追责赔偿

来源:    类别:时事热点    浏览量:...    更新日期:2015-12-14
导读:“如果受托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违规造成基金损失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如果受托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违规造成基金损失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8月28日上午,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的这个表态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毫无疑问,各路资金的合规投资运营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但从今年6月份以来A股市场的巨幅震荡,从各方面透出的信息看,违规运营、内幕交易等是造成市场波动的主要因素。因此,维护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就需要对这些违规行为施以重拳打击。

对于养老基金这个老百姓的养命钱来说,将投资的安全性放在首位是必须始终把握的根本点。在这一点上,任何一个中国公民都不会有异议。也正是出于基金安全的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明确,目前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来作为受托机构,主要考虑的是尽快启动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工作。

《办法》对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也有明确要求,需要具有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社会信誉。从近几年看,全国社保基金的年均收益达到8.36%,企业年金的年均收益达到7.87%,养老基金交给这些机构来运营,相信同样会获取良好收益、保障基金安全。

游钧介绍了五项保证养老基金安全的机制,其中第三项最有震慑力。《办法》确定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其中受托机构按年度净收益的1%来提取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机构按管理费的20%来提取风险准备金,这两项资金专门用于弥补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投资亏损。游钧特别强调,如果受托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违规造成基金损失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强调养老基金市场化运营的同时,相关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也不能懈怠:一方面,要在制度层面上,对委托、受托、投资、经办、监督各个环节明确相应规定,规范各个部门和机构的行为;另一方面,在组织层面上,人社部、财政部对整个基金的运营要进行全方位和全面的监督,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责,形成协同监管的机制;同时,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机构都要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防范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并且要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使基金在阳光下运行,让公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尽管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表示,将尽快启动地方社保资金的投资入市。但市场各界不应对养老基金的快速入市报以太多幻想,因为养老基金不同于社保基金,后者已有相当成熟的投资经验,而前者事关重大,必须慎之又慎。而且从养老基金的可投资规模来看,预计约有2万亿元可供投资,按照办法中的30%入市比例,预计有6000多亿元的实际可入市增量资金。这是理论上的投资规模,即便养老基金能很快入市,这部分资金也不会倾囊而出。

“股市的波动也好,还是大家所说基金进入市场是不是为了所谓的托市或者救市,这都不是我们基金的功能和责任。我们的职责就是保证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游钧强调。

出台控制养老基金投资运营风险敞口的严格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国家队”资金的合规投资运营有利于养老基金及地方社保资金的保值增值,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更有利于带动其他社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为资本市场的壮大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最终形成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的一个有很强“造血”功能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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